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,九个月没见到他了,我就想抱抱他,这也有错吗?
不是我不让见,是孩子不愿见他。
婚姻走到尽头,孩子成了最大的牵绊。一方渴望相见,另一方却重重阻挠,“探娃难”成了许多离异家庭无法言说的痛。
当一个说“想见”,一个说“孩子不愿见”——这场探望权纠纷,似乎走进了死胡同。直到法官用一次推迟庭审、一块搭建的积木,让九个月未见面的父子重新靠近,为这位父亲和他的孩子,搭起了一座跨越隔阂的亲情之桥。
01
一纸诉状求探望
孟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,后因感情破裂,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,约定婚生子由程某直接抚养,孟某不承担抚养费,但未就探望权作出约定。程某将孩子带走抚养后,孟某长达九个月未能见到孩子。

“我是孩子的亲生父亲,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。这既是法定权利,也是维系父子亲情、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。”孟某无奈地说,“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法定探望权,人为割裂了正常的亲子关系,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。”多次沟通无果后,孟某无奈诉至法院。
02
法官巧解千千结
案件立案受理后,承办法官金战磊主动联系程某。电话中,程某以“孩子不愿意见”为由推脱。金法官没有简单处理,而是耐心沟通,希望程某能将孩子带到法院,让孟某与孩子见上一面。
庭审当天,孩子见到孟某后不愿与之亲近,场面一度陷入僵局。金法官从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”的原则出发,决定推迟庭审时间。一方面,安排孟某在少年家事司法中心与孩子共同搭建积木,在轻松的氛围中增进感情;另一方面,继续做程某的思想工作。

“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,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,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,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。”金法官耐心地向程某解释,“阻挠探望不仅违法,更会让孩子在成长中缺失一份珍贵的亲情。”
一段时间后,程某看着孩子逐渐与孟某熟悉,愿意让孟某抱着,态度终于软化。最终,双方达成调解,并协商好了具体探望时间。
03
法条明权止纷争

探望权,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,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、会面、交往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”
具体而言,夫妻双方在离婚时,可以先行协商约定探望的方式、时间、地点;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,由法院组织调解或依法判决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、学习、身心健康为前提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,不得阻挠、拒绝或设置探望障碍。阻挠探望属于违法行为,另一方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来源:沛县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