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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新枫】八旬老父与儿子的心结,法官这样解

2026-10-23 孙德海 沛县便民网

“他每月都有退休金,足够各项花销,我连工作都没有,腿脚也不方便,为什么还要我再支付赡养费?”法庭上,年近六旬的儿子满脸委屈,满头白发的父亲沉默不语。

一对父子,两相对峙,中间隔着的不仅是一张审判台,更是多年来积攒的怨气与隔阂。老父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,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。这起看似普通的赡养纠纷,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心结?沛县人民法院栖山法庭用一场“背对背”调解,给出了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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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旬老父诉子赡养

老李已逾八十高龄,每月有退休金,但随着年事已高,看病吃药的开销逐渐增大,人情礼节往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,更让他牵挂的,是子女的陪伴。无奈多年来父子间积攒了诸多矛盾,老李将儿子李某诉至法院,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。

李某也是一肚子苦水:自己年近六十,没有固定工作,靠打零工维生,经济本就拮据。他觉得父亲有退休金、日常开销不愁,自己实在拿不出多少,对父亲的诉请心有抵触。

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,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,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“赡养费纠纷”。如果一判了之,不仅无法弥合父子间的裂痕,甚至可能让这对父子“老死不相往来”。于是,法官在开庭前通知双方进行初次调解,不出所料,双方各执一词,未能达成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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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调解解心结

开庭当天,承办法官没有急于敲响法槌,而是将双方请进“家事法庭”,采用“背对背”调解法,由法官充当沟通的桥梁。

“我不是不想养他,可我快六十了,工作没有,腿脚也不利索,打零工挣的那点钱,自己过日子都紧巴巴的。”李某倒出一肚子苦水。

法官没有急着反驳,等他情绪平复后才说:“你爸缺的,真是那点钱吗?”李某愣了一下,没说话。

另一边,老李眼圈泛红:“我知道他不容易。可我八十多了,看病吃药哪样不要钱?我就想他常来看看我,哪怕打个电话也行,可他一年到头,人影都见不着。”

法官点点头:“您要的,不光是钱,是这份心,对吧?”

随后,法官向双方释明:父母有退休金,并不能免去子女的赡养义务;赡养老人,既包括物质上的供养,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。

经过一上午春风化雨般的疏导,坚冰终于融化。李某理解了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,老李也体谅了儿子的难处。

“爸,是我做得不够,以后我常去看您。”老李嘴唇动了动,半天说了一句:“你能来,比啥都强。”最终,父子俩放下心结,当场达成和解,签署了调解协议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的顺利调解,是基层法庭践行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、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生动缩影。关于案件涉及的赡养法律问题,法官作出如下释明:

一、退休金不是“免责金牌”,赡养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法律并未将“父母有收入”列为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,赡养义务是法定的,不因父母经济状况良好而免除。

二、赡养费数额的确定,需综合考量双方实际履行能力。

赡养义务不能免除,但赡养费数额并非“漫天要价”。法院一般综合考量父母的实际需要与子女的负担能力,子女确实经济困难的,也会酌情判定合理数额,既体现法律刚性,也兼顾家事审判的温度与公平。

三、“精神赡养”与“物质赡养”同等重要,对高龄老人而言,精神慰藉往往更为珍贵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赡养从来不只是“给钱”那么简单——经济供养是基础,生活照料是日常,而精神慰藉,才是许多老人心底最深的期盼。

正因如此,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不可偏废。物质赡养解决“老有所养”,精神赡养解决“老有所依、老有所乐”。赡养纠纷的化解,不能只算“经济账”,更要算“亲情账”——钱可以按能力给,但陪伴和关心,不该被忙碌和隔阂挤掉。

来源:沛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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